
发布时间:
2025-02-06 17:05
信息来源:
霍林郭勒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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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15时35分许,霍林郭勒市博强运输有限公司挂车在内蒙古创源物流有限公司煤场区域卸煤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嵇海洋第一时间作出指示,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单连衡要求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第一时间做好善后工作和调查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5日,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能源局、应急管理局、高新区管委会、公安局、人社局、工会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11·1”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人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反复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调取监控、分析论证等程序后认定,内蒙古创源物流有限公司“11·1”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导致车辆倾翻散落煤块将作业人员压砸掩埋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内蒙古创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源物流公司”)成立于2024年4月30日,注册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C区内蒙古创源金属有限公司铝厂厂区办公室2楼,法定代表人为崔昌祥。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装卸搬运;汽车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煤炭洗选;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内蒙古创源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源金属公司”),成立于2012年05月10日。法定代表人:曹勇,位于内蒙古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西南工业园区C区内。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金属制品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货物进出口。
1、承发包管理情况
2024年5月16日,创源金属公司与创源物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创源金属公司将1#、2#煤棚、卸煤沟、露天煤场场地以及自卸车等设备租给创源物流公司,其租用创源金属公司场地场地用于煤炭接卸、存储以关联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双方于2024年6月1日完成资产移交。
2024年7月22日,创源物流公司与博强运输公司签订《煤炭运输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博强运输公司负责将煤炭以汽运方式由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58采区(源源958煤矿)运输至创源物流公司煤库,并承担煤炭装卸过程的相关车辆、作业人员、业务人员的安全责任,且创源物流公司与博强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安全协议》,协议约定博强运输公司负责运输及装卸过程中作业人员安全和车辆安全。
2024年4月1日,博强运输公司与王栋签订《运输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1日。合同约定王栋承担博强运输公司承担的煤炭短途运输以及临时承担的运输任务。2024年10月份,王栋雇佣王立新为司机驾驶蒙G70299承担其承接的博强运输公司的运煤任务,双方约定先试用一段时间,未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等。
2、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牵引车为车牌号蒙G70299、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170917709317,整备质量8.8吨、准牵引总质量40吨,注册日期2017年10月24日,该车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行驶证上显示2018年至今每年进行检验,最近一次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该车行驶证显示所有人为霍林郭勒市鸿翔运输有限公司,经查,该车为王栋2年前购买,购买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实际所有人为王栋。
事故车辆挂车现有行驶证显示为车牌号辽AV148挂、金君卫牌HJF9401CCY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总质量40吨、整备质量5.6吨、核定载质量34.4吨。注册日期2017年5月3日,发证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所有人为沈阳市津粤运输有限公司。经查该车为王栋2年前购买,购买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实际所有人为王栋。
3、事故区域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C区创源物流公司露天煤场区域,事故区域南北侧为煤棚、东西侧为卸煤沟罩棚。经现场勘查,事故车辆停放位置地面相对平坦,事故车辆车头向东、向北侧倾翻,液压装置处于举升位置,车厢内部分煤炭向北侧洒出。车辆扶正后,现场勘查发现左侧自东向西共三节厢板门,最后一节(最西侧)厢板门处于开启状态,其余两节处于关闭状态,厢板有明显外力挤压变形情况(经分析论证应为侧翻过程中煤炭向北侧聚集,挤压所致),车辆配备的长把手锤位于挂车左侧前轮地面处。
4、事故防范措施情况
博强运输公司制定了驾驶员操作规程,明确了装卸作业程序,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但未对事故车辆司机王立新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创源物流公司制定了运输车辆管理标准,自6月1日承担煤场管理工作以来,未专门组织运输队伍开展培训传达煤场相关管理要求。
5、安全管理情况
博强运输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名,建立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边强及安全管理人员边磊未取得交通运输行业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创源物流公司设置煤场业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名,对煤场作业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并于6月18日借用创源公司17名员工协助开展煤场管理工作。
15时33分,王立新驾驶车辆进入露天煤场。
15时34分,王立新将车辆停在露天煤场区域中间位置,进行卸车操作。王立新在驾驶室内开启取力器开关,紧接着来到车尾打开举升操作杆,随即车厢开始向北侧举升(根据视频监控据车辆停稳约15秒左右),之后王立新就近来到车辆北侧(即车辆侧翻方向)第三节车厢处徒手进行开厢门作业,第三节厢门打开后部分煤炭卸出,王立新移动空间受限,同时第一、二节厢门未开启,随着车厢举升高度提升,车辆重心向北侧偏移,15时35分,车辆向北侧倾翻,王立新躲避不及,被倾翻散落煤块压砸掩埋。
附近其他运煤车辆司机发现有车辆倾翻,在寻找该车司机无果后,告知煤场内铲车司机,铲车司机通过对讲机汇报当日煤场管理人员李永立,李永立汇报安全专工高雷,高雷汇报创源金属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创源物流公司安全员范作帆听到现场人员喊声知道情况后汇报创源物流公司相关管理人员。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立新,男,57岁,身份证号:15232219XXXXXX0016,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林场098号。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事故处罚)。
15时45分左右,创源物流公司借用的煤场管理人员李永立通过铲车司机对讲机得知情况后汇报借用创源金属公司输煤专工高雷,高雷随即汇报创源金属公司车间主任郭良富。郭良富随即赶往现场,并汇报创源金属公司电厂总工黄传林、电厂厂长房玉禄。
16时左右,创源物流公司安全员范作帆听到现场人员喊声知道情况后汇报创源物流公司运营总监段永,段永随即汇报公司负责人崔昌祥。
16时30分左右,事故车辆车主王栋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
16时35分左右,创源金属安环部部长吴晓峰将事故情况报告霍林郭勒市应急管理局。
11月1日15时45分左右,创源金属公司燃除车间主任郭良富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工作。了解现场情况后,召集现场人员,并调动吊车、挖掘机、铲车等设备开展救援。使用吊车、挖掘机等设备移开倾翻车辆,之后组织人员用铁锹或徒手清理煤块。
16时25分左右,将王立新救出,救出时王立新面色发紫,已没有呼吸迹象。
接到事故报告后霍林郭勒市应急管理局、霍林郭勒市公安局、霍林郭勒市能源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事故发生后,17时左右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经检查后宣布王立新已死亡。
按照医疗救治、善后安抚的要求,由博强运输公司法人边强负责处理善后工作,立即开展对事故死者家属慰问工作,安抚家属情绪。博强运输公司积极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于2024年11月5日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平稳有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急处置措施得当,企业应急响应及时,如实向上级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妥善处置遇难人员的善后事宜。120急救中心及时到达现场。政府各部门应急救援组织迅速,事故现场管控有序,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核实事故相关情况,将核查结果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指导企业妥善处置遇难人员的善后事宜。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现场勘验、反复调取视频监控,综合分析认定,导致事故直接原因是:死者王立新在进行自卸车卸货操作时,违反自卸车卸车操作规程,在车辆厢门未打开的情况下,先行违规开启取力器开关、打开举升操作杆,导致车厢向左侧举升并使整辆车重心发生偏移,之后站在车辆左侧违规徒手开启车厢门,在第一,二节车厢门未开启情况下,车辆向左侧倾翻,其被散落煤块压砸掩埋引发事故。
经公安部门调查及事故调查组调查询问,本次事故是: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导致车辆倾翻散落煤块将作业人员掩埋造成的事故,排除他杀和突发灾害等其他因素。
1、博强运输公司,未对新上岗司机(王立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边强和安全管理人员边磊未按照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
2、创源物流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制定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岗位人员设置与实际不符。
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新上岗人员(王立新)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健全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未制定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设置与实际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王立新,在卸车作业过程中,未按自卸车卸车操作规程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边强,男,博强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组织王立新岗前培训,未按照规定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段永,男,创源物流公司运营总监人员,分管公司安全工作,未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对自身岗位职责不清,未对公司卸车作业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及时掌握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未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暂停其安全管理岗位相关工作30日。
4、崔昌祥,男,创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1、霍林郭勒市博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未组织从业人员王立新岗前培训,发生1人死亡事故。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2、内蒙古创源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博强运输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未按照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未对新上岗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创源物流公司未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岗位设置与实际不符,安全管理人员对自身岗位职责不清楚。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博强运输公司,针对此次事故教训,迅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认真组织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职业技能培训,有效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二是加强运输车辆及装卸作业情况的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二)创源物流公司,一是重新修订和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工作职责。二是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除生产现场潜在的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风险隐患源头治理。三是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控,严肃查处作业现场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