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4-30 15:41
信息来源:
霍林郭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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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霍林郭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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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
住所 (住址)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者) |
违法事实 |
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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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霍市监不罚【2026】009号 |
霍林郭勒长春商店 |
92150581MA0N7QN62Q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达来胡硕苏木查嘎达村 |
迟江 |
霍林郭勒长春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指导意见》中,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的第八项食品安全监管(21项)序号45的适用条件:“2”的规定,可以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解除强制措施,监督当事人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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