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81011657083X/2025-00771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 | 文 号 | 霍财字〔2023〕2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0-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81011657083X/2025-00771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 |
| 文 号 | 霍财字〔2023〕2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0-30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3-10-30 09:00
信息来源: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
分享到: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霍财字〔2022〕104号
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收入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资产合理配置使用,现将《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30日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资产处置和收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 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教政法字〔2018〕37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内财预〔2010〕804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7〕1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2020〕1216号)和《通辽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通财资〔2020〕8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收入、报废报损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责任人赔偿收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复的国有资产处置文件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和霍林郭勒市有关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的规定,制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按照规定权限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或备案;
(三) 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实施监督和指导,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及收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八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及收入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 按照规定权限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或向市财政局转报所属单位资产处置文件;
(三) 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处置及收入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确定专职资产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对处置的资产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核销资产卡片,做到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 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及上缴国有资产收入的报批手续;
(三) 接受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对其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 坚持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三) 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二) 长期闲置资产、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 仍有使用价值,但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五)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改变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 盘亏、毁损、报废、呆坏账及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资产;
(七) 无形资产的损失;
(八)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等。
第十二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事项
处置账面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房屋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经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二)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事项
处置账面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万元)、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通用及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事项
市本级各主管部门处置账面原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市直属高校、市本级医疗机构(医院)的资产处置事项参照以上审批权限执行。
(四) 涉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 单位申报。在自行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和技术等部门提出鉴定意见,单位自行审批并向主管部门备案;超出单位自行审批权限的,由单位以正式文件并附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 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单位申报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在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于10日内将审批文件抄送至市财政局备案;超出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 财政审批。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处置事项进行批复。
第十四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跨级次、跨部门调拨、捐赠资产的,需报市财政局审批;部门内所属单位之间调拨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 资产报废
资产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1.资产报废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购货单 (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4.资产权属凭证: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证明拟处置资产权属的凭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
5.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材料。
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报废事项,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房屋应提供拆除房屋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和征收协议等;车辆应提供车辆报废证明等;锅炉、电梯等应提供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和资产残值评估报告等。
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申报单位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6.申报单位集体决策文件。
7.其他相关资料。
(二) 资产报损
资产报损是指对发生呆坏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各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1.资产报废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4.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失踪、死亡证明,财产、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等。
5. 因单位或个人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损失的,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和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等文件。
6.因不可抗力因素、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责任认定报告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保险理赔情况说明等材料。
7.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等。
8.申报单位集体决策文件。
9.其他相关资料。
(三) 资产有偿转让
资产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1.资产有偿转让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 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4.资产权属凭证: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证明 拟处置资产权属的凭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
5.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资产评估备案、核准文件。
6.申报单位集体决策文件。
7.其他相关资料。
(四) 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1.资产置换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4.资产权属凭证: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证明 拟处置资产权属的凭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 章 )。
5.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资产评估备案、核准文件。
6.对方单位基本情况等证明材料,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以及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资料。
7.资产置换意向协议书。
8.申报单位集体决策文件。
9.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的,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10.其他相关资料。
(五) 资产无偿转让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 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1.资产无偿转让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4.转让方资产权属凭证: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证明拟处置资产权属的凭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
5.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意向协议书。
6.无偿调出或对外捐赠资产的政策支持文件。对外捐赠资产的,还需提供申报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资产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对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7.受让方接收调入或捐赠资产的理由及占有、使用同类资产的存量等基本情况。
8.调拨、捐赠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还需提供 不动产登记证、拟处置的房屋构筑物和宗地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9.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或单位组织专门资产清查小组出具资产清查报告。
10.申报集体决策文件。
11.其他相关资料。
(六) 无法提供原始凭证的资产处置事项,需单位提供专项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临时机构购置的国有资产和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展览和文体等活动的资产应纳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由市财政局统一调转。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采取进场集中公开处置和自行处置相结合的方式。
(一)进场交易的范围
1.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动车;
2.另有规定需要集中处置的资产。
上述范围之外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无偿调拨、 捐赠的资产,涉密资产及国家规定的不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可不进场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和市本级有关规定执行。
市本级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发持有的科技成果,由单位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 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可通过协议定价、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二) 进场交易的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进场交易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和评估报告等资料,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集中处置国有资产。
(三)进场交易价格的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以评估价格作为首次挂牌价格,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再次以不低于评估价格的90%重新挂牌。当挂牌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 90%时,需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挂牌。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外,两次挂牌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市场询价的方式公开转让。
资产处置的最终交易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准,不得低于挂牌价格,也不得使用打折、优惠等其他交易附加条件。
第四章 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各单位不得放弃、侵占、私分、截留、隐匿、坐支。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直接缴入国库,由市财政局负责收缴和监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净收入在30日内(节假日顺延)全额上缴市本级国库。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台账,年终与市财政局对账。
第二十一条 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和市本级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使用。市直属高校和高职院校处置一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党政机关处置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特殊车辆和执法执勤用车时,要按照霍林郭勒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无形资产、涉密资产和涉案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印发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霍政办字〔2017〕46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内财资〔2008〕250 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财资〔2019〕470号)、《通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通政发〔2012〕8号)、《通辽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通财规〔2016〕468号)、《通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财资〔2020〕3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霍林郭勒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霍林郭勒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允许出租出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土地 、房屋及构筑物(不包括办公用房,下同)、大型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使用的行为。让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何种形式的补偿,包括:货币资金、实物等补偿方式,均视同为出租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出租资产应实行公开招租。
第六条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负责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
(二)负责审批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三)负责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监督检查;
(四)负责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收缴。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核、批复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规章制度;
(二)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负责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第九条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申报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管理规程;
(二)负责按规定程序申报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三)负责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收缴出租收入并主动及时足额上缴本级财政。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规程
第十条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一)各部门、单位出租(出借)原始价值单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等重要资产,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财政部门报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各部门、单位出租(出借)原始价值单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房屋、建筑物,以及原始价值单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交通运输工具、大型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购置已用于出租、出借的同类资产,国家规定的特殊目的除外。
第十二条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审批手续前应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与单位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三条 出租实施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状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出借实施方案应包括出借对象、出借原因及出借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招租底价采取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采取评估方式确定。
出租的资产应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第十五条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出租、出借资产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事业单位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向本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里填报《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审批表》或《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备案汇总表》。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过程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 审批。市政府、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审批权限对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六条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出租、出借事项申请文件;
(二)《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 审批表》或《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备案汇总表》(附件1、2、3);
(三)出租、出借实施方案;
(四) 资产价值凭证或资产卡片(能证明资产原始价值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产权证明(能证明资产产权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车辆登记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出租或出借合同;
(七) 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高不得超过3年。出租年限需要超过3年的,应报霍林郭勒市政府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出租(出借)的租赁期尚未届满,出租(出借)期限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的,允许维持原出租(出借)合同至租(借)期届满,待原出租(出借)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第四章 公开招租与收入管理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以下公开方式招租:
(一) 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30万元 (含30万元) 以上各类资产出租,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
(二) 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30万元以下各类资产出租,鼓励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行政事业单位也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公开招。
第二十条 霍林郭勒市确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制定出租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并报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按以下程序公开进行:
(一)制订出租实施方案;
(二)集体研究、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招租底价;
(三)单位和出租现场公告;
(四)组织公开竞价和结果公示。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
(一)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租赁;
(二)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对内服务保障等特殊要求的,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的;
(三)其他经霍林郭勒市财政局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签订合同或协议。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附件4 )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及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附件5 )由出借方与借用方签订。出借协议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四条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分年或一次性收取。资产出租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租金在资产交付承租人前一次性收取;资产出租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租金可分年收取。
第二十五条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按以下方式管理:
(一)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按照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取得出租收入30日内,在扣除相关税费后,足额缴入霍林郭勒市国库。
(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出租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主管部门规定权限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对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应于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文件和合同副本等资料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资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健全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出租、出借后续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或规定审批权限以上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四)隐瞒、滞留、挪用、坐支出租收入;
(五)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六)未按规定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或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霍林郭勒市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此前霍林郭勒市财政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通辽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备案汇总表
2.通辽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申请审批表
3.通辽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申请审批表
4.通辽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5.通辽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
附件1
通辽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备案汇总表
填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序号 |
批复文件 |
资产状况 |
出租/出借 |
是否进场交易 |
租借期限(年) |
年租金(万元) |
承租 人 |
备注 | |||||
|
时间 |
文号 |
资产名称 |
原值 (万元) |
土地面积(平方 米) |
建筑面积(平方 米) |
其他资产 | |||||||
|
1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总 计 |
|
|
|
|
|
|
|
|
|
| |||
附件2
霍林郭勒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申请审批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编号 |
设备规格型号/ 土地房屋坐落 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账面原值 |
房产产权证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拟出租 期限 |
出租意向单位 |
出租底价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单位申报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
财政局审核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产权交易机构各一份;
2、此表栏数不够,可自行增加栏数或另附表格。
附件 3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借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号: 填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
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编号 |
设备规格型号/土地房屋坐落地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账面原值 |
房产产权证号 |
土地使用 证号 |
拟出借 期限 |
出借意向单位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出借资产单位申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承借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财政局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表一式四份,出借资产单位、承借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局各一份;
- 此表栏数不够,可自行增加栏数或另附表格。
附件4
霍林郭勒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房屋类)
租字( 年)第 号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结构,该租赁房屋用途为 乙方必须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否则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 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甲 方向乙方提供免租金装潢期 天(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租金、租金的支付及增幅
1.出租房屋首年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
(大写: 元 )。
2.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付清首期租金,首期租金通过产权交易机 构统一结算;并在之后相应的月份提前 日付清后 个月租金,之后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3.租赁期内,租金增幅按照每 个月递增 %。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首次租赁时,须在中标公示期结束三日内签订合同,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 (大写: 元)。本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 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
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 日内将房屋按现状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予以结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 除之日起 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3. 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其他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 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转租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
第九条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 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乙方享有。
(二)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2、3、4、5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 个 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 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 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且应向甲方支付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5. 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
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 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依法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
工。
- 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
乙方承担。
-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
- 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乙双方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5.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产权交易机
构留存一份备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霍林郭勒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其他资产类)
租字( 年)第 号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方):
地址: 电话:
乙方(承租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 资产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资产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第二条租赁期限
资产租赁期限共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出租资产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
第三条租金、租金的支付及增幅
1. 出租资产首年年租金人民币 元 ( 大 写 : 元),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应在接收资产之前付清首期租金,首期租金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统一结算;并在之后相应的月份提前 日付清后 各月租金,之后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 , 单 位 : ,账 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3.租赁期内,租金增幅按照每 个月递增 %。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首次租赁时,须在中标公示期结束三日内签订合同, 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 写 : 元)。本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租赁期间,涉及的 税费,由 承担。
第六条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
承担责任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
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
同,收回资产: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资产租赁期内的保养、维修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资产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归还甲方资产。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资产的,每逾期一天,应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出租资产的,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且应向甲方支付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3.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资产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5.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依法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 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资产的安全及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
-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3.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产权交易机构留存一份备案)
|
出租方(章): |
承租方(章):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年 月 日
附件5
通辽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出借协议
借字( 年)第 号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现将 资产出借给乙方使用,
该资产已经通辽市财政局/主部部门 以 》审批同意用于出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 、出借期限
借期为 年/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 出借资产情况
|
资产所在地址 |
| |||||
|
资产名称 |
单位 |
结构 |
数量 |
资产原值 |
出借用途 | |
|
m² |
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注:对出借资产的附属设施、设备等应当做出详细记载,
本表未尽事宜可作为协议附件。
1.出借资产属国有资产,所有权属国家,甲方是有资产使用权出借,乙方在协议期限内有使用权。
2.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3.甲方应经常检查出借资产的使用和损坏情况,对乙方的不当使用,及时指出并督促纠正,协议期间内,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对出借资产一切构件、设备的自然损耗,由乙方负责维修。另有约定除外。
4.乙方应按承借的用途和注意事项使用出借资产,人为损坏出借资产,应负责修复还原或照价赔偿;擅自施工,乱 搭、乱拆、破坏结构或由于超负荷使用及对设备的乱改、乱 拆、不按使用说明使用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不得对出借资产进行添建、加 装、拆卸、改装、重装等改变资产原样的各种活动,协议终止(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终止)后,房内固定设备、装修设施(对设备进行加装、改装、重装等行为产生的增值部分)均属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
6.借期届满,不得继续借用。如乙方确需继续使用,甲乙双方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租赁该资产,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并办理租赁手续。
7.协议期满双方若未签订租赁协议,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按本协议约定条件退还出借资产,如不履行协议,甲方有权依法将乙方室内设备强行搬出,车辆自行开走,物品自行取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资产占用费
8.承借资产相关的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凡由甲方负责收取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的借户,则需向甲方按时交纳上述费用,费用标准按相关部门收取甲方的费用标准执行,相关费用不明确的,可以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9.出借期间,乙方提前完成使用出借资产任务的,应当尽快归还出借资产,不得拖延。甲方应当在乙方归还出借资产时认真检查资产情况,并做验收记录,发现问题的及时处理。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借资产,并书面通知市级财政部门。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以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乙方擅自将出借资产分借、转借、转让、出租的;
2.乙方利用出借资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出借资产的;
4.擅自改变本协议规定的出借用途的;
5.乙方拖欠管理费、水电费的。
解除本协议异议期为. 日,解除合同通知以甲方向如下地址发送邮件后 日视为送达,解除本协议异议期
从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乙方通讯地址有变化,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通讯地址: , 邮编:
五、免责条款
1.出借资产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损失 的,甲、乙双方互相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报告情况。
2.因政策原因使协议提前终止履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需立即归还承借资产。
六、本协议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
①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及补充事项:
九、 本出借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财政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项,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十、 本协议的附件
注:在移交出借资产时需制作移交书并由双方签章认可
后做为协议附件。附件的具体内容如下:
1.资产使用说明书等资料(产权证明、使用说明书、电
子产品启动软件等);
2.证件手续和证明资料等其他资料。(财政部门批文、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出借资产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4.出借资产移交书。
|
甲方(章): |
乙方(章):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年 月 日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文件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内财资规[2017]7号)文件和通辽市财政局印发《通辽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通财[2019]955号)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霍林郭勒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以独立法人为核算单位)通用资产配置行为。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府投资类临(时)设机构参照执行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用资产,是指适用于霍林郭勒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用类设备及家具。主要包括《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详见附表)所列资产类别。未列入本标准资产类别内的其他通用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因保密、救灾、维稳等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国库支付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本规定包括资产类别、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一) 资产类别是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二)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
(三) 价格上限的标准依据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上限。
(四)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资产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资产使用的底线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确因损毁且无修复价值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五)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定,应以简单高效实用为主。
第五条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其中购置涉密或非涉密信息类产品,采购事项及采购程序要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公共服务保障要求、财力状况、政府采购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和更新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第七条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和业务需要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并根据预算安排情况,以不超出本规定配置标准的总量为前提,统筹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各项资产配置。
第八条 对现有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特殊单位的职能和业务且确需超标准采购的,由单位提出依据并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其主管部门所辖单位之间调配超标准配置资产。仍不满足需求的,按照《通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通政发〔2012〕8号)及霍林郭勒市本级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审批及备案手续。
第九条 本规定所制定的配置标准是霍林郭勒市通用资产配置的上限,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关单位的正常运转,而非必须达到的配置标准,原则上能省则省、可不购置则不购置;现有资产超过本配置标准的单位,一律不得新购置资产。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后,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要求超标准配置资产,财政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通过调剂和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市财政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蒙公网安备 150581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