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霍林郭勒市国资委审议事项(47项) |
|
序号 |
职责事项 |
设定依据 |
履职要求 |
履职依据 |
管理流程或业务流程 |
企业需提交材料 |
办理时限 |
市政府审议 |
审议依据 |
|
1 |
贯彻落实国资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一、工作要求 (一)深入调查研究。 (二)重大问题听证。 (三)做好审查工作。 (四)涉及其它部门的,充分征求意见。 二、监督措施 起草中接受各方监督,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
【地方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243号) |
(一)研究审议。按照相关要求,研究国资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学习。多种方式学习分析,并研究国资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贯彻落实。结合国资监管实际,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规章。 |
无需提交材料。 |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的工作时限办理。 |
否 |
|
|
2 |
研究提出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和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一、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分开。 (二)坚持国资监管机构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定位,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坚持授权与管理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结合。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关于加强调研指导类事项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内国资办函〔2023〕479号) 【通辽市委文件】 中共通辽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大兴调查研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23〕9号) |
(一)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等基础性工作。 (二)召开座谈会,邀请出资监管企业、专家学者等就重点问题进行座谈交流。 (三)研究提出拟采取的措施及任务安排。 (四)批准印发,指导出资监管企业抓好贯彻落实。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五)跟踪研究动态并报告。 |
无需提交材料。 |
根据具体任务确定。 |
否 |
|
|
3 |
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实施 |
【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指导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革和重组,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
一、工作要求 (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聚焦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认真研究、充分论证、科学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提供决策参考,推动政策落地。 (二)指导出资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要客观、公正、科学、统筹。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部门规章】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关于新时代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意见》(中发〔2020〕34号)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区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规划方案》(内国资发〔2022〕10号) |
(一)安排部署、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 (二)结合上级国资国企发展中长期规划,对霍林郭勒市出资监管企业草拟的发展战略规划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三)备案出资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实施。 |
1.出资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2.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决议。 |
按照国资委工作部署时限要求完成。 |
否 |
|
|
4 |
推进出资监管企业加快打造现代产业链条相关工作 |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关于新时代推进国有经济布局 优化和结构调整的意见》(中发〔2020〕34号) |
一、工作要求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聚焦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充分发挥国企对经济发展支撑引领作用,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统筹发展与安全,围绕科技创新,优化塑造产业链条能力,加快打造产业链条,对标建设一流出资监管企业。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关于新时代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意见》(中发〔2020〕34号) |
(一)分类提出链条出资监管企业名单,与链条出资监管企业共同制定工作方案,指导督促落实重点任务,研究提出处于产业链上的出资监管企业合作措施。 (二)指导督促链条出资监管企业梳理本链条分布底数,绘制图谱,完善优化链条数据库,研究提出制约高质量发展的堵卡点。 (三)加快链条出资监管企业行动计划与投资管理工作有效衔接,强弱项、补短板,加大对落实上级战略重点项目、战略新型产业及新型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 (四)定期实地督导,建立任务清单、问题台账,动态了解进展和重难点问题,分级分类推动产业链问题解决。 |
无需提交材料。 |
持续推动事项。 |
否 |
|
|
5 |
审定出资监管企业的主业及拟培育主业 |
【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七)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投资计划、主营业务确定、非主业类投资”。 |
一、工作要求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聚焦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进一步聚焦国有企业功能定位,精准核定出资监管企业主业及拟培育主业。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通辽市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通国资字〔2022〕160号) |
(一)预申报。出资监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结合发展规划和发展实际,提出主业、拟培育主业意见,报送国资委初审。 (二)初审。国资委组织开展研究论证,向企业反馈初审意见。 (三)正式申报。出资监管企业根据国资委意见修改完善,履行决策程序后正式报送国资委。 (四)审核批准。国资委按程序审核批准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 |
1.关于申请核定主责主业的请示。提出主责、主业、拟培育主业具体表述建议并说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情况及竞争优劣势分析、各产业五年发展规划明确的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拟培育主业应当明确培育期。 2.霍林郭勒市委、市政府批复同意的公司组建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本企业战略定位、重要功能、重大责任以及改革发展等文件。 3.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决议。 4.本企业业务分类情况。 |
(一)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初审意见。 (二)正式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否 |
|
|
6 |
制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
【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工作要求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聚焦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严控非主业投资,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通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通国资字〔2021〕71号)
关于印发《通辽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4版)》的通知(通国资字〔2024〕84号) |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资监管要求,拟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二)广泛征求出资监管企业意见建议。 (三)经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党组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
无需提交材料。 |
按照国资委工作部署时限要求完成。 |
否 |
|
|
7 |
对出资监管企业特别监管类项目和非主业类投资项目进行核定 |
【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第四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对所监管企业投资进行监管”。 |
一、工作要求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聚焦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严控非主业投资,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强化对出资监管企业特别监管类项目和非主业类投资项目核准审查。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通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通国资字〔2021〕71号)
关于印发《通辽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4版)》的通知(通国资字〔2024〕84号) |
(一)出资监管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特别监管类项目和非主业类投资项目核准请示。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国资委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退回。 (三)提交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党组会研究审定。 (四)根据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党组会意见,出具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意见。 |
1.审核核准的请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资金来源、该项投资对企业资产负债规模及资产负债率的影响情况分析、投资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内容。 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专家论证结论、专家名单及其签名复印件等。 3.合法性审查意见。 4.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决议。 5.股权投资项目涉及的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业报告。 |
(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 (二)15个工作日内批复。 |
否 |
|
|
8 |
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 |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第十六条:“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领导,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推动改革”。 |
一、工作要求 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及时改进和完善政策措施。 |
【国务院国资委文件】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产权〔2019〕653号) 【自治区文件】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9号) 《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关于深化出资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内国资资本字〔2022〕2号) 【通辽国资委文件】 《关于印发通辽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的通知》(通国资字〔2022〕2号) |
(一)指导出资监管企业落实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政策,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把关定向、配套落实、审核批准、经验总结、效果评估、纠偏提醒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健全市场化混改平台,推动混改项目落地。 (三)搭建沟通交流平台,推广出资监管企业典型经验做法。 |
无需提交材料。 |
无明确办理时限。 |
否 |
|
|
9 |
制定修改出资监管企业章程或参与制定修改 |
【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审核出资企业章程。” |
一、工作要求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 二、监督措施 跟踪章程执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新规定,结合企业实际修改公司章程,工作后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国务院国资委文件】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规〔2020〕86号)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章程审批审核规定》(内国资法规字〔2021〕124号) |
(一)出资监管企业按照《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履行内部程序报送国资委。 (二)征求国资委意见。 (三)国资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企业。 (四)企业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或报送补充材料。 (五)经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党组会审议后按程序印发批复文件,或授权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发表意见。 |
(一)国有独资公司 1.有关制定或修订章程的请示。 2.公司筹备机构关于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3.章程草案或者章程修正案,修改对照说明。 4.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二)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以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
(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二)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
否 |
|
|
10 |
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加强董事会建设 |
【法律】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 |
一、工作要求 国资委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对董事会工作情况予以关注,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明确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形成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衔接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出资监管企业制度。 二、监督措施 (一)采取现场调研、监督检查等方式,跟踪掌握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大政策指导,研究解决问题。 (二)研究推进深化出资监管企业落实董事会职权具体措施,总结经验并进行推广。 |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内国资企改字〔2022〕2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内国资发〔2022〕7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直属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的通知》(内国资企改字〔2015〕396号)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通国资字〔2022〕20号) 《通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管理办法(试行)》(通国资字〔2022〕59号) |
(一)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加强董事会组织建设,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制度,理清权责边界。 (二)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主体沟通协调机制、内部授权决策体系。 (三)指导出资监管企业依法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权,对高管人员业绩考核权、薪酬管理权等职权。 (四)审议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并向企业反馈董事会评价意见和评价结果。 (五)对未尽职责和未履行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依法追究责任。 |
1.董事会工作规则。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职能部门规则。 4.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
持续推动事项。 |
否 |
|
|
11 |
审批出资监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第十七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 |
一、工作要求 落实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指导出资企业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政策合法合规。 二、监督措施 通过完善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跟踪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结合存在问题,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落实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关于印发〈通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国资委党发〔2021〕57号) |
(一)企业拟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 (二)对企业报送的实施办法进行审核,对不合规的内容,要求企业补充完善后重新报送。 (三)出具批复文件或备案意见。 (四)对企业报送的实施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
1.“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 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会议纪要。 |
30个工作日。 |
否 |
|
|
12 |
对出资监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备案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
一、工作要求 加强出资监管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部门规章】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8号)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内国资财统字〔2015〕250号)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通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通国资字〔2019〕75号) |
(一)指导出资监管企业每年10月底安排部署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 (二)审核出资监管企业财务预算预报情况、预算报告、预算调整报告等,并将审核结果以适当方式与企业沟通。 (三)督促出资监管企业在规定时间报送年度财务预算预报表、预算报告、预算调整报告。 |
1.年度财务预算预报表及相关附报文档。 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表及相应附报文档。 |
2月底前备案预算报告,8月底前备案预算调整报告。 |
否 |
|
|
13 |
审批出资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
一、工作要求 加强出资监督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部门规章】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规自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内国资财管字〔2019〕187号)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通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通国资字〔2023〕56号) |
(一)指导出资监管企业每年年初安排部署上一年财务决算工作。 (二)督促出资监管企业在规定时间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对企业报送的决算报告进行备案管理。 |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组织情况;(二)企业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同比变化情况;(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四)需向国资委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财务决算报告附件部分包括:(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主表;(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附注;(三)企业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四)企业管理层声明;(五)企业对上年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六)企业被出具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情况说明;(七)国资委要求报送的其他专项报告。 |
4月底前备案决算报告。 |
否 |
|
|
14 |
审批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 |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印发〈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6号)第四条:“……(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部门规章】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九条:“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一、工作要求 规范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严格捐赠审批程序,引导出资监管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 二、监督措施 每年随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出资监管企业捐赠情况,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关于加强自治区国资委出资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国资财管字〔2019〕111号)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关于加强通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国资字〔2020〕41号) |
(一)监管企业当年对外捐赠项目资金额度累计超过以下标准的,报国资委审批同意后实施;净资产(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小于1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资金额度超过5万元的;净资产在1亿元至1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资金额度超过10万元的;净资产在10亿元至3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资金额度超过15万元的;净资产大于3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资金额度超过20万元的; (二)对监管企业对外捐赠项目进行审核,包括企业财务及资金状况、项目背景、实施计划、预期效果等,并反馈相关意见; (三)对监管企业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超出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要求企业在捐赠后及时向国资委报告情况。 |
1.捐赠请示。 2.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决议。 3.合法性审查意见。 |
10个工作日。 |
否 |
|
|
15 |
出资监管企业债务风险管理工作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和限额管理”。 |
一、工作要求 建立完善出资监管企业债务风险管理机制,指导出资监管企业风险管控,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指导出资监管企业严格执行债券融资规模管控规定。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75号) 【国务院国资委文件】 《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关于加强出资监管企业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通知》(内国资考评字〔2019〕15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办法》(内国资发〔2024〕13号)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通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办法》(通国资字〔2022〕33号) |
出资监管企业定期向国资委报债务风险监测表和债券明细表。 |
债务风险监测表和债券明细表。 |
每月10日之前报债务风险监测表和债券明细表。 |
否 |
|
|
16 |
审批出资监管一级企业清产核资事项 |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
一、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 (二)真实反映出资监管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出资监管企业经营绩效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部门规章】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国务院国资委文件】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 |
(一)针对出资监管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依据相关制度要求对出资监管企业是否符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条件予以审核和答复。 (二)督促及时报送经中介机构鉴定的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 (三)组织专家组织审核出资监管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并出具批复文件。 (四)要求出资监管企业依据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五)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规经营问题,督促企业进行追责,必要时移送有关部门组织专项调查和追责。 |
1.清产核资立项请示。 2.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3.资产损失核销请示。 4.其他必要材料。 |
立项请示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 |
否 |
|
|
17 |
开展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
【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行业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
一、工作要求 统筹考虑出资监管企业肩负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在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基础上,更加突出服务国家、自治区及通辽市战略考核、创新驱动考核。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通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通国资字〔2022〕165号) |
(一)经营业绩目标下达程序: 1.考核初期,企业按照要求报送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 2.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结合总体调控目标、相关意见等,最终确定考核目标,并经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党组会审议后确定。 3.将考核目标下达至各企业。 (二)考核期中,国资委对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动态监控或调整。 (三)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考核程序: 1.考核期末,企业报送业绩完成情况总结分析。 2.霍林郭勒市委组织部依据相关考核数据,综合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3. 国资委将考核结果通报企业。 |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 2.重大事项报告。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违纪违法、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形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3.对于确因宏观经济影响导致业绩下滑需调整考核目标的企业,报送调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相关指标的请示。 4.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 |
根据组织部考核结果5日内反馈。 |
否 |
|
|
18 |
审核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十三)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 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负责人薪酬改革”。 |
一、工作要求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逐步实现出资监管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坚持效益导向原则,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坚持分级管理,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坚持分类管理,根据出资监管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 二、监督措施 指导出资监管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公开披露工资总额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与相关部门间职责衔接 与市人社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 |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通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通国资发〔2019〕7号) 【霍林郭勒市国资委文件】 《关于印发〈霍林郭勒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霍国资字〔2022〕55号) |
(一)对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评价和当年工资总额预算报告编制工作进行部署。 (二)要求企业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报告,经履行必要的民主决策程序,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送国资委。 (三)国资委审议通过后,对商业竞争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予以备案,对核准制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进行批复。 |
1.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 2.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3.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会议纪要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
会议审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或备案。 |
否 |
|
|
19 |
对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进行管理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 |
一、工作要求 严格规范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规范透明。 二、监督措施 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 |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通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通国资字〔2023〕48号) 【霍林郭勒市国资委文件】 《关于印发〈霍林郭勒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霍国资字〔2022〕53号) |
(一)组织出资监管企业报送当年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不合理的企业提出修正意见。 (三)对企业报送的报告进行审核。 (四)按要求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予以备案。 (五)对工作中反映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违规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 |
1.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安排。 2.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
在企业报送报告后6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
否 |
|
|
20 |
审批出资监管企业中长期激励计划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一、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因企制宜、多举并措、互利共享、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的原则,明确激励政策导向,引导企业科学选择激励方式,合理确定激励水平,严格规范执行。 二、监督措施 加强对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的指导、监督,不断健全完善工作。 |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推进出资监管企业中长期激励的实施意见》(内国资考分字〔2023〕190号) |
(一)出资监管企业集团公司整体实施中长期激励的,出资监管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将拟定的激励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国资委。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通辽市国资委相关政策,审核出资监管企业中长期激励方案,出具审核意见。 (三)出资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的报出资监管企业机关审批。 |
1.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 2.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决议。 |
30个工作日。 |
否 |
|
|
21 |
编制出资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
【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一条:“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辑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第十二条:“出资人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要组织和监督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向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合理细化预算,加强对其出资企业资金使用、决算的审核监督”。 【自治区政府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4〕21号)第九条:“(二)组织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提出本部门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
一、工作要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要切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对国家重大任务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强化资金注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更好发挥对重要行业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二、监督措施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组织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适时调整完善监督制度。 三、与相关部门职责衔接 做好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责衔接,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霍林郭勒市财政局。 |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 【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4〕21号) 【通辽市政府文件】 《通辽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通政发〔2019〕20号) |
(一)组织、协调和督促出资企业开展国有资本预算收支计划申报工作。 (二)审核、汇总出资企业报送的收支计划及相关材料。 (三)编制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四)霍林郭勒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国资委向出资企业批复预算。 |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2.支出项目基本情况、投资依据等材料。 |
每年12月底前。 |
否 |
|
|
22 |
编报出资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第十二条:“出资人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要组织和监督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向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合理细化预算,加强对其出资企业资金使用、决算的审核监督”。 【自治区政府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4〕21号)第九条:“(五)编制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六)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
一、工作要求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组织开展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工作,形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管理工作闭环。 二、监督措施 加强对出资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的审核监督,适时调整完善监督制度。 三、与相关部门职责衔接 做好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责衔接,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霍林郭勒市财政局。 |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 【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4〕21号)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出资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内国资预算字〔2015〕303号) 【通辽市政府文件】 《通辽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通政发〔2019〕20号) |
(一)根据霍林郭勒市财政局统一布置,编制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霍林郭勒市财政局。 (二)本级国有资本决算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国资委向出资企业批复决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决算情况报告。 |
每年4月底前。 |
否 |
|
|
23 |
组织出资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
一、工作要求 组织所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所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跟踪出资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交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职,接受各方监督。 三、与相关部门职责衔接 做好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责衔接,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将出资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意见报送霍林郭勒市财政局。 |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 |
(一)组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申报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审核规范对企业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进行审核。 (二)将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意见报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审核。 (三)待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复审后,向出资监管企业下发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组织企业按照时限和金额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
1.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 2.年度审计报告。 3.出资监管企业股东会决议。 |
按照市财政局规定时限内报送。 |
否 |
|
|
24 |
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1号) |
一、工作要求 强化对出资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 二、监督措施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调研评估,向市本级相关部门报告出资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
【自治区文件】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审委发〔2022〕3号)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关于推动区属企业实行内部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内国资预算字〔2016〕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内国资发〔2023〕2号)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通国资字〔2022〕57号) |
(一)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围绕国资监管重点任务研究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台账。 (二)每年年底出资监管企业向国资委报送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国资委对出资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三)开展内部审计政策宣贯与业务培训,加强出资监管企业间内部审计工作交流。 |
1.企业年度审计计划。 2.企业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
企业3月底前报送本年度审计计划。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内审工作总结。 |
否 |
|
|
25 |
开展出资人监督检查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
一、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问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监督措施 加强出资人监督检查工作管理,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及时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通辽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通国资字〔2024〕7号) 《通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办法》(通国资字〔2021〕48号) |
(一)编制出资人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监督检查范围、重点、工作要求等。 (二)确定实施方式。采取抽调专业人员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三)下达检查通知。包括检查范围、起止时间、需被审企业提供资料等事项。 (四)组织实施检查。采取抽调账簿、查阅资料、现场盘查、个别谈话的方法实施检查。检查组成员根据分工,按照检查事项编制检查工作底稿。 (五)出具检查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组长组织检查组成员共同研判,确认查出问题的真实性、准确性,形成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征求被检查企业意见,检查组根据企业提出的意见进行核实和研判,最终形成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六)会议集体讨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提交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党组会研判讨论后,形成正式检查报告。 (七)反馈检查问题。正式报告反馈被检查企业,并召开企业中层以上干部会议进行反馈。如发现企业领导人员存在严重问题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党组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将有关违规行为及损失等线索移送市纪委监委或企业纪委。 (八)问题整改跟踪。压实被检查企业整改主体责任,按照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管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办法落实整改。 (九)及时对检查工作底稿、检查资料、企业整改措施等进行检查。 |
企业需在出资人监督检查期间主动配合检查组,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 |
按实际工作需要安排。 |
否 |
|
|
26 |
检查出资监管企业执行国资监管制度情况 |
【国务院文件】 《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定期开展对各业务领域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
一、工作要求 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打造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完整工作链条。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健全监督制度,创新监督手段,严格责任追究。 二、监督措施 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国资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及问题及时完善相关业务领域政策制度。 |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关于印发出资监管企业综合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国资发〔2024〕3号) |
(一)执行上级及综合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根据年度中心工作任务,结合审计、纪检监察等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线索。统筹考虑线索集中、整改工作推进不力等因素确定检查工作重点。 (二)开展综合监督检查,以问题风险为导向,对出资监管企业开展综合监督检查。深入反映出资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监管政策制度制定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不断提升出资监管企业管控能力。 (三)成果运用。指导督促出资监管企业落实有关综合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检查出资监管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
1.企业自查报告和整改台账。 2.集体决策会议纪要。 3.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
持续推动事项。 |
否 |
|
|
27 |
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内控体系建设 |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第三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一、工作要求 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严格、规范、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完善出资监管企业内部管控体制机制,强化内控体系执行,提高重大风险防控能力,充分发挥内控体系对出资监管企业的强基固本作用。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自治区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国资财管字〔2020〕1号) 《关于做好出资监管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国资财管字〔2022〕194号) |
(一)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开展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报送出资监管企业内控体系年度工作报告。 (二)组织开展出资监管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
1.企业年度内控体系建设和运行报告。 2.企业内控体系专项检查报告。 |
12月底前。 |
否 |
|
|
28 |
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 |
一、工作要求 (一)推动出资监管企业加快形成权责法定、权责透明、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指导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全面落实战略制定、投资决策、经理层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激励机制建设等重大事项法定职权,推动企业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推动出资监管企业集团公司完善对子公司差异化授权。 (三)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完善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动态跟踪、差异化考核、监督问责机制。 二、监督措施 开展出资监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情况跟踪监督,及时完善和改进政策措施。 |
【自治区党委文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直属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内国资企改字〔2015〕396号) |
(一)开展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情况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的政策建议。 (二)指导出资监管企业集团公司制定本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措施,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落实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有关工作要求。 |
无需提交材料。 |
持续推动事项。 |
否 |
|
|
29 |
指导推动出资监管企业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 |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十)实行与社会主义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十一)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 |
一、工作要求 (一)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出资监管企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出资监管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出资监管企业活力。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改革短板弱项,锚定目标任务精准发力,推动重点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三)坚持探索创新。根据改革总体要求和出资监管企业实际情况,大胆试点探索,及时总结评估, 以点带面推动改革走深走实。 (四)坚持统筹推进。在改革过程中,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协调好三项制度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的关系。 二、监督措施 加强对实施三项制度改革评估工作意见反馈的收集,不断改进工作流程,健全完善评估办法。 |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通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机构编制与劳动用工管理办法》(通国资字〔2022〕116号) 《通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备案规定》(通国资字〔2022〕9号) 《通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试行)》(通国资字〔2021〕68号) 《通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改革指导意见》(通国资字〔2022〕29号) 《通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集团本部薪酬分配方案制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通国资字〔2022〕42号) 【霍林郭勒市国资委文件】 《关于印发〈霍林郭勒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环节干部人员任职备案规定〉的通知》(霍国资字〔2022〕54号) 《关于印发〈霍林郭勒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机构编制与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霍国联发〔2022〕1号) |
(一)对三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部署。 (二)对出资监管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工作进度进行调度。 (三)总结提炼出资监管企业经验做法,加强对先进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 |
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上报三项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情况、数据等。 |
持续推动事项。 |
否 |
|
|
30 |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 |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
一、工作要求 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提出出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等有关情况。 二、监督措施 根据出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 |
【部门规章】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 |
(一)根据上级国资委工作部署,下发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要求、报表处理软件和工作通知。 (二)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统计业务培训。 (三)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全市国有企业月度财务报表。 (四)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相关附报文档、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报文档(出资监管企业通过国资监管信息系统财务决算模块上报)。 (五)通报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情况。 |
1.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相关附报文档。 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报文档。 3.出资监管企业月度经济分析报告。 |
持续推动事项。 |
否 |
|
|
31 |
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担保、出借资金事项备案管理 |
【法律】 《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关于印发《出资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通国资字〔2022〕133)号 |
一、工作要求 指导出资监管企业牢固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担保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部门规章】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 【国务院国资委文件】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内国资发〔2024〕12号)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通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通国资字(202285号) |
(一)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担保、出借资金工作。 (二)出资监管企业发生对外担保、出借资金的行为,履行内部程序后,报国资委备案。 |
1.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决议。 2.合法性审查意见。 |
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
否 |
|
|
32 |
产权登记管理 |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一、工作要求 加强产权形成、流转、退出全过程监管,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产权状况。 二、监督措施 跟踪评估出资监管企业产权登记情况,及时调整优化履职方式。 |
【国务院国资委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 《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0〕2号) 【自治区政府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出资监管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14〕103号)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内国资发〔2022〕15号) |
(一)企业通过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材料,由国家出资监管企业审核后向国资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国资委对相关产权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必要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三)材料齐备的,国资委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产权登记。 |
本事项通过“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提交材料包括:(一) 申请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1.占有产权登记申请文件;2.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3.企业章程;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 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二) 申请办理变更产权登记的。1.变动产权登记申请文件;2.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3.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产权登记证、表;5.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6.协议类文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8.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9. 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三)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1.注销产权登记申请文件;2.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3.工商注销证明;4.产权登记证、表;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企业章程;7.注销公告;8.企业的资产清查、结算报告;9.企业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10. 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二)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否 |
|
|
33 |
资产评估管理 |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
一、工作要求 规范出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出资监管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监管措施 适时开展工作效果评价,及时改进和完善政策措施。 |
【部门规章】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国务院国资委文件】 《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关于修订《通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国资字〔2023〕20号) |
(一)出资监管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审核、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备案申请后,对符合核准、备案要求的,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备案的;对不符合核准、备案的,予以退回。 |
1.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2.所涉及的资源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3.资产评估报告。 4.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5.评估过程中引用的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等。 6.相关承诺函。 7.评估结果公示表及反馈意见表。 8.经评审专家签字的评审意见及企业调整说明。 9.其他必要文件材料。 |
(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二)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否 |
|
|
34 |
指导出资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改革的财政政策”。 |
一、工作要求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聚焦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推动出资监管企业创新发展,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研究,充分论证科学研究,提出推动出资监管企业实施科技创新的战略政策建议,提供决策参考,推动政策落地。 三、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鼓励支持出资监管企业科技创新政策的措施的通知》(内国资规划字〔2019〕38号) |
(一)针对出资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调研。 (二)根据掌握的调研情况提出出资监管企业改进提升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督导指导、监督检查出资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情况。 |
无需提交材料。 |
按照国资委工作部署时限要求完成。 |
否 |
|
|
35 |
指导出资监管企业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工作、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 |
一、工作要求 指导出资监管企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的重要指示精神。 二、监督措施 跟踪评估,健全完善党建工作制度体系。 |
【通辽市委文件】 《关于通辽市委员会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方案》(通党发电〔2024〕1号) |
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调度定期会商研判,督促指导国资国企系统认真落实市委任务分工方案,真正把主线落实到企业改革发展、生产经营、文化建设、党的建设各方面。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情况报告。 |
持续推动事项。 |
否 |
|
|
36 |
组织实施出资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 |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四条:“全面推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企业领导人员政治素质考察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
一、工作要求 坚持考精考实考好,突出考察出资监管企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点指示批示,贯彻落实霍林郭勒市党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考察出资监管企业抓党建促改革强发展实绩实效,更好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 二、监督措施 通过公布考核要点,明确工作流程,严明工作纪律,听取意见建议等措施,加强考核工作的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 |
【党内法规】 《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
(一)研究制定出资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度体系。 (二)对出资监管企业党建工作年度重点任务作出部署。 (三)制定出资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四)向出资监管企业反馈考核结果,肯定工作成效、指出存在的问题,推动整改提升。 (五)做好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同企业领导人员任免、薪酬、奖惩挂钩。 |
1.年度党建自评报告。 2.考核评价工作组现场评价所需的材料。 |
持续推动事项。 |
否 |
|
|
37 |
负责出资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工作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建、纪检、群团、宣传、统战、党风廉政等工作。” |
一、工作要求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障。 二、监督措施 跟进评估出资监管企业党组织班子建设情况,健全完善党建工作制度体系。 |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
(一)按四同步、四对接原则,督促出资监管企业根据其经济组织变化及时向国资委报送关于其党组织成立、撤销、变更及领导调整的请示。 (二)提醒、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党组织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对出资监管企业党组织换届选举的请示、党委纪委人选的请示,选举结果的报告等,进行批复。 (三)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做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各项工作。 (四)对出资监管企业报送的关于届中任免直属党委(纪委)书记、副书记的请示进行批复。 |
1.关于党组织成立、撤销、变更及领导调整的请示。 2.关于党组织换届选举的请示、党委纪委人选的请示,选举结果的报告等。 |
换届前3个月。 |
否 |
|
|
38 |
出资监管企业的统一战线工作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建、纪检、群团、宣传、统战、党风廉政等工作。” |
一、工作要求 强化思想政治引领,以党外知识分子工作为重点,团结凝聚广大出资监管企业统战成员为出资监管企业中心工作服务。 二、监督措施 跟进评估,健全完善党建工作制度体系。 |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
(一)对出资监管企业统战工作、年度工作要点作出计划安排。 (二)督促检查出资监管企业落实统战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 |
1.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会议纪要。 2.落实统战工作的情况报告。 |
持续推动事项。 |
否 |
|
|
39 |
承担出资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建、纪检、群团、宣传、统战、党风廉政等工作。” |
一、工作要求 (一)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持续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出资监管企业大学习,大普及,大落实。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到出资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三)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出资监管企业生产经营,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监督措施 跟进评估,健全完善党建工作制度体系。 |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
(一)组织出资监管企业,开展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定期集中性表彰工作,作出表彰决定,在企业系统遴选出市级党委表彰对象,报送组织部。 (二)按照市委政府部署,组织企业开展党内主题教育,指导企业落实党员教育培训规划,集中轮训,接转党组织关系等工作。 (三)按照市委组织部发展党员年度计划提出并推动实施企业年度指导性计划。 (四)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做好企业党内统计年度报表培训填报、汇总、审核工作,上报党内统计年度报表和说明。 (五)指导企业开展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下拨专项党费,指导企业开展定期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因公牺牲党员干部家属等工作。 (七)组织企业党委书记定期向国资委进行党建工作述职。企业党委组织二级以下单位党组书记逐级开展述职评议考核。 |
1.发展党员年度计划。 2.年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 3.“两优一先”材料。 |
持续推动事项。 |
否 |
|
|
40 |
协调出资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建、纪检、群团、宣传、统战、党风廉政等工作。” |
一、工作要求 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位。 二、监督措施 跟进评估,健全完善党建工作制度体系。 |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
(一)组织出资监管企业有针对性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 (二)组织出资监管企业制定完善民主管理工作政策制度,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做好以职代会为基础的民主管理工作。 (三)组织出资监管企业做好职工表彰、荣誉推选工作。 (四)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工会、妇女相关工作。 |
每年向国资委报送贯彻落实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情况报告。 |
持续推动事项。 |
否 |
|
|
41 |
指导出资监管企业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做好宣传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
一、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方向、价值取向,不断加强对国资国企新闻舆论工作的有力指导。 (二)坚持围绕国资国企中心任务和发展实践,巩固壮大国资国企主流思想,弘扬主旋律,充分发挥正面宣传的鼓舞、激励作用,激发团结奋进的强大力量。 (三)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切实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监督措施 跟进评估,健全完善党建工作制度体系。 |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一)组织出资监管企业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企业意识形态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理论学习和创新理论研究。 (二)指导出资监管,企业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和信息内容管理。 (三)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对外宣传工作。 (四)指导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及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
1.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会议纪要。 2.落实意识形态和党委理论学习工作的情况报告。 |
持续推动事项。 |
否 |
|
|
42 |
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建、纪检、群团、宣传、统战、党风廉政等工作。” |
一、工作要求 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通辽市文件】 《关于调整通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通机编办字〔2024〕86号)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通辽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全面推动清廉国企建设的实施方案》(通国资委党字〔2023〕7号) 《通辽国资委党委关于国企领域问题整治实施方案》(通国资委党委便函〔2023〕52号) |
(一)严格贯彻落实纪委全会精神,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要求。 (二)贯彻落实霍林郭勒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抓好落实。 (三)协助市纪委等有关部门对出资监管企业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专项检查。 (四)按照国资委工作要求,开展出资监管企业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五)开展出资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日常教育。 |
按照具体工作要求确定。 |
按照具体工作要求确定。 |
否 |
|
|
43 |
指导出资监管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
【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部门规章】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2号)第四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第四十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监管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一、工作要求 加强对出资监管企业法治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出资监管企业依法决策,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国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督措施 跟踪出资监管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定期对有关情况进行总结,调整完善相关制度。 |
【部门规章】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2号)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关于印发《通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方案(2023-2025)的通知》(通国资字〔2023〕45号) 【霍林郭勒市国资委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出资监管企业合规管理经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霍国资字〔2024〕25号) |
(一)定期组织召开出资监管企业法治工作会。 (二)开展深化合规管理有关研究,督导企业针对重点领域编制合规指南。 (三)组织出资监管企业每年度上报法制工作总结、合规管理报告等,就重点出资监管企业、重点问题开展调研,指导出资监管企业依法妥善解决重大法律纠纷,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四)就重大共性法律合规风险印发风险提示函,及时提示出资监管企业提前做好应对。 (五)组织开展法治培训,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加强交流、相互监督。 |
1.年度法治工作总结。 2.合规管理工作报告。 3.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告。 |
持续推动事项。 |
否 |
|
|
44 |
信息公开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一、工作要求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国资监管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接受并审核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研究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二、监督措施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原则,加强信息公开。 |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一)根据国资监管信息主动公开程序,做好国资监管信息主动公开有关工作。 (二)根据国资监管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做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国资监管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
无需提交材料。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
否 |
|
|
45 |
信访办理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一、工作要求 (一)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该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调查事实、划分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认真研究论证信访人提出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积极采纳或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三)国资委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党内法规】 《信访工作条例》 |
(一)信访事项登记。 (二)信访事项受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国资委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办理。 (三)办理信访事项。根据国资委职责和相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照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 (四)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信访维稳工作体系,完善制度机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办理重点信访案件,推动信访积案化解。 (五)组织开展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
根据具体信访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
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情形的,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
否 |
|
|
46 |
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一、工作要求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监督措施 积极配合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等开展督导检查,积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要求。 |
【部门规章】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4号) 【自治区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若干规定》(内安委〔2023〕18号) |
(一)及时传达学习自治区、通辽市及本级市委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对出资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按照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督促出资监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参与或组织开展系列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三)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
按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上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等。 |
持续推动事项。 |
否 |
|
|
47 |
指导出资监管企业落实乡村振兴任务 |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2020年12月16日印发)“继续坚持定点帮扶机制,适当予以调整优化,安排有能力的部门、单位和企业承担更多责任。继续实施‘万企帮万村行动’”。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担财政支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 |
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关于乡村振兴的重要部署,推动出资监管企业在乡村振兴中发挥带动作用,积极引导出资监管企业通过产业帮扶等形式深度参与乡村振兴。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通辽市文件】 《中共通辽市委组织部第5部门关于选派市级乡村振兴驻嘎查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通知》(通组办字〔2023〕20号) |
(一)及时传达学习上级乡村振兴有关会议精神,对出资监管企业做好乡村振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督促出资监管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乡村振兴中发挥带动作用,积极引导出资监管企业通过产业帮扶等形式深度参与乡村振兴。 |
无需提交材料。 |
持续推动事项。 |
否 |
|
|
二、国资委集体审议后报市政府审议事项(15项) (符合市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条件的,按程序提请审议) |
|
序号 |
职责事项 |
设定依据 |
履职要求 |
履职依据 |
管理流程或业务流程 |
企业需提交材料 |
办理时限 |
市政府审议 |
审议依据 |
|
1 |
制定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 |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
一、工作要求 (一)严格贯彻落实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二)根据权限、合理确定市国资委和出资监管企业的权责,严格依法保护出资监管企业经营自主权。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内国资法规字〔2023〕184号) |
(一)立项。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论证必要性,纳入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 (二)起草。充分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出资监管企业、专家学者等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从权限、内容、程序、与宏观价值导向是否一致等方面进行审核。 (四)集体审议。国资委集体审议后,报霍林郭勒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五)依法公布。印发制度,应当公开地向社会公布。 (六)组织实施。指导各出资监管企业做好制度贯彻落实。 |
无需提交材料。 |
根据具体任务确定。 |
市政府常务会议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
|
2 |
起草国资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
【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
一、工作要求 (一)主动接受监督,推进公开透明,使霍林郭勒市国资委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 (二)突出报告重点,主要报告出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成效,相关问题及改进工作安排。 二、监督措施 (一)专项报告工作接受霍林郭勒市人大常委会监督。 (二)对霍林郭勒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制定整改任务清单,强化问题整改落实。 |
【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各级政府向统计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91号) |
(一)调研摸底,全面掌握情况,起草专项报告 (二)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国资委集体审议后,将报告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三)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受市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 (四)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组织推进整改。 (五)起草整改情况报告,国资委集体审议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 |
无需提交材料。 |
按照霍林郭勒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确定。 |
市政府专题会议 |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 |
|
3 |
编制并落实霍林郭勒市国资国企发展规划 |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第十四条:“ .......(一)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调整”。 |
一、工作要求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聚焦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认真研究、充分论证、科学编制霍林郭勒市国资国企发展规划并组织推动实施。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部门规章】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区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规划方案》(内国资发〔2022〕10号) |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通辽市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需要,提出编制霍林郭勒市国资国企发展的专项规划工作计划。 (二)开展前期研究,形成专项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起草编制规划。 (三)多种方式征求出资监管企业和有关部门意见。 (四)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五)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落实。 |
无需提交材料。 |
按照市政府交办时限完成。 |
市政府常务会议 |
《霍林郭勒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 |
|
4 |
开展出资监管企业功能定位及分类 |
【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0号):“ 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5.合理界定不同企业功能。......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
一、工作要求 (一)立足国有资本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根据主业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竞争类、特定功能类和公益类。 (二)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分类推进改革、分类促进发展、分类实施监管、分类定责考核。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通辽市政府文件】 《关于批转市国资局、财政局、发改委制定的〈通辽市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政办〔2016〕330号) |
(一)定性审核。国资委根据定性标准对企业进行定性分类,初步确定各企业的具体类别。 (二)定量复核。对于定性确定的类别有异议的企业,可申请国资委对其类别进行定量校核。 (三)动态调整。企业根据改革发展的情况,认为确有必要调整功能分类的,可以再重新计算业务占比的基础上向国资委申请,国资委按照程序予以确认、调整。 (四)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
1.企业功能、行业特性、业务性质等定性分析材料。 2.主要业务板块业务量和利润贡献等定量分析材料。 |
市政府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 |
市政府常务会议 |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
|
5 |
审批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
【国务院文件】 《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重要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一、工作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紧密结合改革实际,确保路径清晰、操作性强。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及时改进和完善政策措施。 |
【国务院国资委文件】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产权〔2019〕653号)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关于印发通辽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的通知》(通国资字〔2022〕2号) |
(一)出资监管企业履行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请示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对所报请示事项进行初审,材料齐备予以受理。 (三)对相关请示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四)审核通过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批复文件。 |
1.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 2.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3.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会议纪要。 4.内部决策文件。 5.合法性审查意见。 6.其他必要材料。 |
(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二)15个工作日内批复。 |
市政府常务会议 |
《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重要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6 |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政策建议 |
【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指导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革和重组,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通辽市委、政府文件】 《通辽市国资委三定规定》第二条:“按照优化协调高效的原则,调整后市国资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三)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政策建议”。 |
一、工作要求 (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聚焦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认真研究、充分论证、科学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提供决策参考,推动政策落地。 (二)重点关注出资监管企业发展战略或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是否突出主业,提升出资监管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部门规章】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关于新时代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意见》(中发〔2020〕34号)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区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规划方案》(内国资发〔2022〕10号) |
(一)起草。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国资国企改革进展情况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起草相关政策建议。 (二)征求意见。多种方式征求出资监管企业和各有关部门意见。 (三)集体决策。国资委进行集体决策。 (四)依法报送。依据文件类型,需以市委、政府名义印发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后提请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
无需提交材料。 |
按市政府交办时限完成。 |
|
以国资委名义印发的经国资委集体决策后直接印发。需以市委、政府名义印发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后提请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
|
7 |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改革的财政政策”。 |
一、工作要求 (一)组织开展国资监管、国企改革发展、党建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二)统筹分析国企改革发展情况,综合研究提出全局性政策建议。 (三)涉及其他部门的,充分征求意见。 二、监督措施 起草政策建议过程接受有关监督,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三、与相关部门衔接 涉及系统外出资监管企业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征求意见。 |
【自治区党委文件】 《关于在全区大兴调查研究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23〕9号) 【自治区党委文件】 《关于加强调研指导类事项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内国资办函〔2023〕479号) |
(一)起草。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国资国企改革进展情况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起草深化国企改革的政策建议。 (二)征求意见。多种方式征求出资监管企业及相关部门意见。 (三)集体决策。经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党组会审议决策。 (四)依法报送。根据文件类型,需以市委、政府名义印发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后提请会议研究决定。 |
无需提交材料。 |
按照市委和政府交办时限完成。 |
|
以国资委名义印发的经国资委集体决策后直接印发。需以市委、政府名义印发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后提请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
|
8 |
研究提出促进出资监管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建议 |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改革的财政政策。” |
一、工作要求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聚焦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推动出资监管企业创新发展,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研究,充分论证科学研究,提出推动出资监管企业实施科技创新的战略政策建议,提供决策参考,推动政策落地。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自治区党委文件】 《关于在全区大兴调查研究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23〕9号) 【自治区党委文件】 《关于加强调研指导类事项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内国资办函〔2023〕479号) |
(一)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及通辽市国资委工作部署和要求,承担推动本市出资监管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战略的政策研究制定工作。 (二)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出资监管企业专家学者等建议。 (三)全面梳理调研掌握的情况、征集的意见建议,科学合理提出推动出资监管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战略的政策建议。 (四)将有关政策建议提交国资委研究审定。 (五)需市委和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按程序报请市委和政府同意后,发布政策、组织实施,其他由国资委发布实施。 |
无需提交材料。 |
按照国资委工作部署时限要求完成。 |
|
以国资委名义印发的经国资委集体决策后直接印发。需以市委、政府名义印发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后提请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
|
9 |
审批产权无偿划转事项 |
【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一、工作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及时改进和完善政策措施。 |
【国务院国资委文件】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发权规〔2022〕39号) |
(一)出资监管企业履行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请示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对所报请示事项进行初审,材料齐备予以受理。 (三)对相关请示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四)企业国有产权在集团内部无偿划转的,由集团公司批准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间无偿划转的,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报国资委审批;金额1000万元以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金额达到市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要求的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 |
1.无偿划转申请文件。 2.出资监管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决议。 3.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无偿划转协议。 6.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审计报告或国资委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7.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8.被划转企业职代会审计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9.其他必要材料。 |
(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二)15个工作日内批复。 |
市政府常务会议 |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出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
10 |
审核产权交易流转事项 |
【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
一、工作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交易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及时改进和完善政策措施。 |
【部门规章】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国务院国资委文件】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产发权规〔2022〕3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内国资产权字〔2020〕151号)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关于印发通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工作流程指引的通知》(通国资字〔2022〕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通国资函〔2024〕226号) |
(一)出资监管企业履行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请示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对所报请示事项进行初审,材料齐备予以受理。 (三)对相关请示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四)资产处置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以下,报集团公司审批,报国资委备案;金额50万元(含50万)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报国资委审批;金额1000万元以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金额达到市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要求的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 |
1.国有产权交易流转事项的请示。 2.资产处置事项的请示。 3.出资监管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决议。 4.相关企业产权登记证。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协议类文件。 7.资产评估备案表。 8.专项审计报告或国资委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9.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10.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分类安置方案。 11.其他必要材料。 |
(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二)15个工作日内批复。 |
市政府常务会议 |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霍林郭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出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
11 |
审核出资监管企业投资计划 |
【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大额捐赠。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投资计划、主营业务确定、非主业类投资”。 |
一、工作要求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聚焦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严控非主业投资,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强化对注资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监管工作。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通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通国资字〔2021〕71号)
关于印发《通辽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4版)》的通知(通国资字〔2024〕84号) |
(一)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以及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机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投资计划进行初审。 (二)对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履行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请示及相关材料。国资委审核后反馈意见并备案。 (三)对投资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国资委根据企业报送请示和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符合市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条件的,报市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并由国资委进行备案管理。 |
1.投资计划报告及相关附表。 2.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决议。 3.国资委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 |
(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二)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市政府常务会议 |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
|
12 |
审批资本金变动事项 |
【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
一、工作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及时改进和完善政策措施。 |
【部门规章】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内国资产权字〔2020〕151号) 【通辽市国资委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通国资函〔2024〕226号) |
(一)出资监管企业履行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请示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对所报请示事项进行初审,材料齐备予以受理。 (三)对相关请示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与企业进行沟通,由国资委批复。 (四)涉及由财政出资注入资本金的,需年初列入财政预算,按《霍林郭勒市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审批管理办法》执行,金额达到市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要求的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 |
1.关于资本金变动事项的请示。 2.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会议纪要。 3.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4.可行性论证报告。 5.资产评估备案表。 6.审计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
(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二)15个工作日内批复。 |
市政府专题会、市政府常务会议 |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霍林郭勒市预算资金拨付审批管理办法》 |
|
13 |
审批年度债券发行计划 |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
一、工作要求 立足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主要从企业发展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对出资监管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 二、监督措施 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及时改进和完善政策措施。 |
【国务院国资委文件】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3〕34号)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内国资发〔2023〕10号) |
(一)出资监管企业履行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请示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对所报请示事项进行初审,材料齐备予以受理。 (三)对相关请示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四)初审通过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金额达到市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要求的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 |
1.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的请示。 2.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债券发行方案。 5.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会议纪要。 6.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7.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其他必要材料。 |
(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二)15个工作日内批复。 |
市政府常务会议 |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
|
14 |
审核出资监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重组、上市,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新设、注销、改制事项 |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结构的主要职责是........(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上市方案。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一、工作要求 (一)确保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规范有序开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 (二)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自治区国资委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区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规划方案》(内国资发〔2022〕10号) |
(一)出资监管企业将应由国资委审批的企业改制、上市方案、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重组方案,履行内部程序后报送国资委;参与重组出资监管企业经协商一致,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送国资委。 (二)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按程序将方案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四)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向企业下发批复。 (五)出资监管企业内部整合方案报国资委备案。 |
1.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重组方案。 2.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决议。 3.出资监管企业股东会决议。 4.其他必要的材料。 |
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市政府常务会议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结构的主要职责是........(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上市方案。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15 |
审批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 |
【行业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
一、工作要求 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监督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 二、监督措施 (一)面对新形势,不断健全制度体系。 (二)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在相关网站进行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三)将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对线整体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接受监督。 三、与相关部门间职责衔接 与市人社局、市审计局有关部门对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工资内外收入检查。 |
【通辽市委、政府文件】 《中共通辽市委员会 通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通辽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通党字〔2016〕5号) 【霍林郭勒市委、政府文件】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霍林郭勒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霍政字〔2025〕30号) |
(一)国资委根据企业上报的财务决算结果以及企业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等测算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二)国资委结合市人社局要求,对不合理情况予以调控,将企业法人责任薪酬年度调控原则及测算情况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社局备案。 |
1.企业财务决算结果。 |
市人社局自收到国资委上报企业负责人薪酬实施方案报告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国资委对企业进行批复。 |
市政府常务会议 |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