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2-02 16:45
信息来源:
霍林郭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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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俊俊(身份证号:3421291982****1811,男,汉族):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镶牙的诊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就诊者提供的修牙费截图及相关物证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霍林郭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五十元整、没收药品、没收医疗器械、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两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你离开霍林郭勒市且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对你公告送达霍林郭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以下文书:
1.《行政处罚决定书》(霍卫医罚〔2025〕10号);
2.《信用修复告知书》(霍卫信用告〔2025〕10号)。
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霍林郭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霍卫医罚〔2025〕10号)、《信用修复告知书》(霍卫信用告〔2025〕10号),逾期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霍卫医罚〔2025〕10号)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霍林郭勒市财政政务保障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霍林郭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霍林郭勒市一中南街2号)
联系电话:0475-2347864
霍林郭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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