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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霍林郭勒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3-09-06 09:10

信息来源: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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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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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霍林郭勒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22〕1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厅发〔2018〕51号)相关要求,切实有效防范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二、工作目标

——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以过去5年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年平均值4.4起、死亡人数年平均值5人为基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直至双清零,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更加严密,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全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更好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应急管理能力显著提升。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建成覆盖各行业、各区域、各部门、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全面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三、重点措施

(一)加快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1.完善应急保障体系。成立霍林郭勒市应急保障中心,根据全市行业特点,选调、招聘专业安全管理人员,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实时监测、应急值守、应急调度、行政执法辅助等事务性工作。

2.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各苏木、街道、军马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霍林郭勒市园区应当明确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或内设科室,配备专职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扩大安全监管范围。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健全完善“三级”安全监管网格,确保实现辖区内生产主体全覆盖监管,每个乡镇(街道)配备3名专职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检查、宣传、举报、报告、传达等,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补充检查执法力量。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自治区五十三条具体措施的要求,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行业特点,聘用若干名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兼职技术检查员或聘请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辅助全市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司法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兼职技术检查员和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5.实行现场派驻制度。采取奖惩机制,对重点企业派驻安全生产监督员,结合向煤矿派驻安全信息员和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规定,实现向煤矿派驻安全生产监督员全覆盖,负责监督企业危险作业、问题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落实情况,实现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全覆盖。驻企监督员工资待遇实行“底薪+绩效”相结合的方式,由市财政全额列支。

(二)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

6.提高专业检查能力。定期采取“专家会诊”“交叉互查”等手段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问题及隐患开展全面自查自改,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实现闭环管理,“专家会诊”“交叉互查”产生的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立重大隐患清单管理和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全市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各苏木、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8.强化高危行业领域管理。各企业疏理易发事故部位、领域,建立事故档案,有针对性地进行员工教育培训,并按季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各高危行业领域要配备安全总监,成立单独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部门,要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其他行业领域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覆盖率。

9.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要加强外委外包单位安全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摸排, 建立管理台账,督促行业领域内企业将外委外包、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等人员统一纳入管理,全面摸排、建立台账,加强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岗前教育培训,严禁聘用招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特殊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由发包公司安排专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反“三违”制度,严禁一包了之,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加强全过程管控。

10.严控复工复产安全。各高危行业领域对停工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上一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执法检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下发复工复产通知”的工作程序。对其他行业领域复工复产,由企业全方位、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复工复产。

11.拓宽举报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市长信箱、12345市民热线、电话、信件信函、电子信箱等形式积极反映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鼓励企业内部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激励奖励机制办法,加大安全考核激励奖励力度。完善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健全诚信奖惩制度,有效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三)强化应急管理基础支撑保障

12.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按审批权限建设霍林郭勒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聚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两大任务,推动形成“云平台+信息管道+智能终端+统计分析”的安全生产信息通讯服务体系。完善霍林郭勒市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启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站,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人员,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3.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大市本级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通过本级财政预算、整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全社会筹集、设立安全生产基金等方式,每年用于安全生产资金不得少于1.8亿元。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企业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鼓励引导其他行业领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4.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将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题培训纳入市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定期邀请上级部门、行业专家开展安全生产讲座,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年度宣传工作重点,纳入党校培训课程。利用好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平台,持续增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的安全意识,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

(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问责与激励机制

15.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各部门单位在接到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接报后十分钟内与市委办公室沟通会商,并分别按要求逐级上报。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跟踪督办制度和事故回访及评估制度,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16.完善安全绩效考核体系。把安全生产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定期评估、公告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评估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1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将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对事故隐患逾期不改的企业采取媒体曝光等多种方式实施惩戒管理。对事故处理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人员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避免事故、事故抢险、监管执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持续推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对举报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奖励措施。

18.提高安全生产法治能力。加大安全生产处罚力度,对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监管责任分工不明确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各部门单位要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依法依规依纪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依法依规停产停业整顿;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到期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依法依规实施关停关闭。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对违法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出具的报告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中介机构资质认可机关和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租借资质、违法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涉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评审专家以及评审活动的组织单位同步调查,对不按标准进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评审的,依法追究责任。

20.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加快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采取政企合作共建方式,稳步提升救援战斗力。强化消防检查力度,对排查检查发现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的企业,应书面函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跟踪指导落实整改措施、期限、人员和资金,形成整改销号闭环。对擅自停用、破坏消防设施以及存在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拒不整改的,用足用全“查封、关停、罚款”等执法手段,对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