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9-13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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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通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通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卫健委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技术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群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自治区及相邻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自治区及其他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省份以及与我区接壤或通航的国家、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
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盟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盟市。
4.霍乱在一个盟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及以上盟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及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自治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及以上市区。
3.霍乱在一个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及以上市区,或市所在地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及以上。
5.在一个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及以下。
8.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区,或市所在地的市区首次发生。
9.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肠出血性大肠杆菌(0157:H7)感染性腹泻在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及以下。
5.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国家已建立统一的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自治区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
卫健委根据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
(一)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市卫健委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市卫健委。
(三)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四)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六)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设备和劳务进行评估,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