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3-31 09:30
信息来源: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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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2019年5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霍林郭勒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章 依申请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
第五条 以下内容不适用于依申请公开:
(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向行政机关当面提交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二)信函、数据电文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提交申请的,应在信封或数据电文页右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网站提交。申请人登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通过“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开通“依申请公开专栏”,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在线填写和提交功能。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向行政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等信息,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填写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5人以上共同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应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内蒙古自治区依申请公开办发)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特征性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不能准确描述的,可以向行政机关咨询;
(三)对行政机关答复及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九条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收到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对于拟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向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内蒙古自治区依申请公开办发)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事宜,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内蒙古自治区依申请公开办发)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和研审。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填写不完备或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0工作日内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申请人中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项目较多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0工作日内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予以调整,申请人逾期未作相应调整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0工作日内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合并处理,申请人逾期未作相应调整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申请公开答复期限内。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日期,应当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办理期限。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其他事项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区分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管理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二)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提出一般性政策咨询,了解信访、举报、投诉、行政复议等具体工作进展情况,或者要求提供具体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等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重复答复;
(五)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七)申请人要求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公章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和机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具体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政府网站提交渠道等,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当年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以及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加强跟踪调研,提出工作建议,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不断提高本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规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申请人隐瞒或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五)未履行征询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有关决定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3.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4. 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书
5.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6.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7.政府信息申请补正告知书
8.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
9.政府信息已移送霍林郭勒市档案局告知书
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11.告知书送达回证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XXXXXX〔 〕 号-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本机关将以您(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 质
□ 电子邮件
□ 光 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XXXXXX〔 〕 号-部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机关部分公开范围。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 个人隐私
□ 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其余信息予以公开。
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通过以下方式提供:
□ 纸 质 □ 电子邮件 □ 光 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XXXXXX〔 〕 号-不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您(单位)的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书
XXXXXX〔 〕 号_征
(第三方名称):
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 的政府信息,涉及您(单位)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特向您(单位)征询是否同意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意见。
请您(单位)给予答复,于 年 月 日前将此意见征求书及意见说明书面回复本机关。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XXXXXX〔 〕 号-非本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建议您向 机关咨询,联系人: ,联系方式: 。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XXXXXX〔 〕 号-不存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政府信息申请补正告知书
XXXXXX〔 〕 号-补正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请您(单位)在接到本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
XXXXXX〔 〕 号-延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我机关应在 年 月 日前作出答复;现因故无法按期答复,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延期至 年 月 日前作出答复。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9
政府信息已移送XXX(地区)档案局告知书
XXXXXX〔 〕 号-移档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已移送至XXX(地区)档案局,该类信息的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二条档案利用的相关规定执行,请与XXX(地区)档案局咨询档案利用的相关事宜。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XXXXX(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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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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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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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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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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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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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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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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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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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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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它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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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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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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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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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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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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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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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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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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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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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 |||||
附件11
告知书送达回证(存根)
XXXX告送〔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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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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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件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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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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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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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告送〔 〕 号………………
附件
告知书送达回证
XXXX〔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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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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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件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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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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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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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件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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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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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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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代收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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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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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收件人不能本人收件时,将告知书交其成年家人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签收后请将告知书送达回证返回发件人。
2.邮寄、快递方式送达的,请将告知书送达回证签收后回寄发件人。











蒙公网安备 150581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