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3-31 19:03
信息来源: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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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霍林郭勒市政务公开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务公开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通辽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霍林郭勒市各部门单位、苏木街道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
第二条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发布涉密信息。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三条 政务公开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审核。按“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苏木街道主要领导是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公开发布的信息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发布。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苏木街道拟发布的信息由信息人员填写《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审核表》,经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重要信息必须经各部门单位、苏木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各社区、嘎查(村)拟发布的信息由社区、嘎查(村)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发布,重要信息必须经苏木街道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苏木街道政务公开信息的审核资料由各发布单位存档备查。
第七条 加强对政务公开信息的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撤除不符合规定的公开信息。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务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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