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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3-31 19:03

信息来源: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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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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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霍林郭勒市政务公开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务公开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通辽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霍林郭勒市部门单位、苏木街道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

第二条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发布涉密信息。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三条 政务公开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审核。按“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苏木街道主要领导是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公开发布的信息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发布。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苏木街道拟发布的信息由信息人员填写《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审核表》,经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重要信息必须经各部门单位苏木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社区、嘎查(村)拟发布的信息由社区、嘎查(村)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发布,重要信息必须经苏木街道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苏木街道政务公开信息的审核资料由各发布单位存档备查。

第七条 加强对政务公开信息的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撤除不符合规定的公开信息。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务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